标题: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作者:
日期:2018-12-24 14:33:10
内容:

先来看一则案例:一字之差,万元欠款竞不受法律保护!

 

2008年10月,家住郑州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杨某给张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四万二千元,杨××,2008年10月4日。”杨某的邻居许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

 

2011年7月,张某在多次向杨某索债无果后,将杨某及许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许某承担担保责任。

 

张某手握着杨某给他打的4.2万元的欠条去法院诉讼时,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所以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自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注意看了!上面举的例子,他们所立下的字据是欠条,那么如果他们立下的字据是借条,事情会不会发生大反转?

 

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自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不主张权利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具备法律效益,但是欠条的时效性只有2年,而借条却长达20年之久。你拿着“过期”的欠条打官司,法官当然只能说是无效的。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欠   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日期的2年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主张权利(2017年10月1日起3年时效)。

 

 

借    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权利;(2017年10月1日起3年时效)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权利。

 

 

所以,借钱这事也是个谨慎的事情,立凭证时,是写“借条”为宜,当然,数额较大的,需要签订借款协议并找律师审核才行。

 

不得不说,钱虽借出去了,还得语文学得好才行,不然很可能掉入陷阱,钱都收不回来!

 

 

 

 

“今借”与“今借到”

 

 

“今借”与“今借到”区别明显!一定要有“到”字!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vs“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很有可能说明刘某并未将5万元给张某。

 

“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则恰恰说明这个钱已经到手。

 

虽说只相差一个“到”字,但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以借款人收到钱时开始生效。

 

有这个“到”字,就证明这个钱确实已经给了借款人。如果没有“到”字,当时又是给的现金、没有银行转账票据做证据,就很难说明这个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到时很有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借出去的钱就因为少了一个“到”字,而打了水漂。

 

 

 

 

“今还(hái)欠款”与“今还(huán)欠款”

 

 

“今还(hái)欠款”与“今还(huán)欠款”相去甚远!实际借款时,经常有人就为了这个字发生争吵,为此不惜诉诸法律解决。

 

比如,张某借刘某30万元,张某陆续还了一部分后,写下“今还欠款10万元”,究竟是“今还(huán)欠款10万元”,还是“今还(hai)欠款10万元”?

 

如果是“还(huán)”,说明还款10万元,尚欠借款人20万元。如果是还(hái),说明尚欠借款人10万元。仅仅一个字的发音不同,会有如此大的区别。

 

因此,我们在书写借条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使用这个字,否则会导致歧义的发生。可以写成“今归还欠款10万元”;反之,可写成“今尚欠款10万元”即可。

 

 

 

 

八大陷阱需警惕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2、找人代笔仿照笔迹签名

 

3、以“收”代“借”

 

 

案  例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 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 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多少元” 。

 

 

4、财物不分

 

 

案   例

 

郑某给王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到:“今欠王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5、自书借条

 

 

案   例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 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 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前加了“1”。

 

 

6、两用借条

 

 

案   例

 

李某向陈某借款18000 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李某”。后李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李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李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7、借条不写息

 

 

案    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 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 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笫211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8、使用“自动褪色笔”写借条

 

 

借条书写时最好要带着自己的笔去签署哦!

 

借条也有讲究,切勿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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