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合法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证据采信
作者:
日期:2018-12-24 14:34:06
内容:

2015年1月,田某某、陈某某之子田某林因交通事故受伤,进入彭水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求无效死亡。一审中田某某、陈某某对彭水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申请司法鉴定,彭水县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认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在针对被鉴定人田某林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为损害后果(被鉴定人田某林死亡)的间接因素,可考虑过错参与度20—40%”。彭水县人民医院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司法鉴定所针对彭水县人民医院的质疑作出了详细的书面回复。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机构认为过错的几个方面不能得到全部支持,故对鉴定机构确认的参与度不予采信。结合鉴定意见书、各方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异议、答复以及医方过错程度,判令彭水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责任。田某某、陈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充分的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遂判令彭水县人民医院对田某林的死亡结果承担25%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问题为,彭水县人民医院对田某林的死亡结果承担何种赔偿比例。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法院无法直接认定并作出判断,必须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方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果充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后,在无法定事由否认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同时,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申请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即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本案中,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是经田某某、陈某某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充分,对于彭水县人民医院的质疑,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也作出了详细的书面回复,虽然部分回复存在不足,但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如果彭水县人民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且符合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彭水县人民医院没有证据证明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具有重新鉴定的情形,也没有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故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彭水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应在20%-40%之间进行确定。结合本案实际,判定由彭水县人民医院对田某林的死亡结果承担25%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返回列表 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