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注意!请大夫开会也是商业贿赂,这家药企被罚近90万!
作者:
日期:2018-12-19 09:36:04
内容:
来源:网络
近年来,各地工商都在构建阳光、动态、便民的阳光执法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官方都能够及时、准确、透明的发布执法和处罚等信息,以方便百姓们查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向公众公示了“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药品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见下图),按照信息显示,施贵宝被公示的违法行为类型是: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经查,当事人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药品销售公司。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于2015年8月27日,支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57095元,期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向当事人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6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2536.25元。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72536.25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受托人询问笔录3份。
证据二: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市场准入经理的询问笔录3份。
证据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医生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公益事业捐赠协议1份。
证据五: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1份。
证据六: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及记账凭证各1张。
证据七: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采购量清单一份。
证据八: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及电子客票行程单复印件各1份。
证据九:机票缴费凭证及机票消费明细单复印件共四张。
证据十:检察院笔录摘录2份。
证据十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2017年10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柒拾柒万贰仟伍佰叁拾陆圆贰角伍分;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有关法条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