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口兄弟俩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5万余元 哥哥被抓后弟弟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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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6-25 21:04:20
内容:

  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执勤民警通过盘查比对,在南港客运楼查获一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网上在逃人员王某生。

  据介绍,嫌疑人王某生,海南省海口市人。王某生与弟弟王某朝经营一家装修公司,从2019年起兄弟俩因投资其他项目亏钱,导致无法支付装修工人的工资,累计53750元。

  工人们拿不到工资,就来找王某生和王某朝,眼见多次讨钱无望,工人们就到海口市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多次联系王某生、王某朝,但俩人却使用逃匿的方式来逃避支付工资。2019年11月8日,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案件移送至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因王某生、王某朝出逃,警方于是将其二人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王某生被抓后,南港所民警劝说其联系弟弟王某朝及时归案。经过王某生电话联系后,王某朝同意前来派出所自首。5月30日晚上,王某朝自首。

  6月2日上午,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生、王某朝移交立案单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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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相关知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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