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口俩摩托车相撞,1人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逃逸后自首
作者:
日期:2020-06-25 21:09:22
内容:
海口美兰区灵山镇海南鹿厂门口
一辆三轮摩托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
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Δ 被撞摩托车(海口交警供图)
1月9日
专案组民警通过多次现场复勘和走访调查
成功锁定肇事车辆及司机
Δ 事故发生现场(海口交警供图)
经多次联系车辆所有人
肇事司机苏某才(云南人)
最终迫于压力
于当日向警方投案自首
Δ 讯问现场(海口交警供图)
经讯问
肇事司机苏某才对其于
1月8日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1月11日
根据苏某才交待指认
专案组成功查获肇事车辆
Δ民警查获肇事车辆(海口交警供图)
至此,案件成功告破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相关知识:
非法制作爆炸物罪犯罪的相关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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