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丈夫将巨款赠与小三,妻子有何妙招要回来?
作者:
日期:2018-12-19 09:42:40
内容:


庄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后庄某结识张某,在庄某未隐瞒其已婚的情况下,二人同居期间,庄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给付张某钱款近200万元,张某用上述钱款购买了位于松江九亭的房屋一套用于二人居住,权利人登记为张某,之后两人于2015年分手。庄某妻子王某在得知庄某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庄某赠与被告张某钱款的行为无效,并由被告张某返还钱款。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庄某是夫妻关系以及涉案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被告张某接受赠与没有过错和恶意,故不同意返还;第三,两被告交往多年,在此期间发生的共同消费支出均从上述钱款中支出,有一部分款项用于二人旅游,有一部分款项用于被告庄某个人消费等,这些钱款都不属于赠与,不应当返还,如果返还,也应由被告庄某承担。综上,被告张某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驳回。

 

  原告王某向法庭出具银行转账明细、庄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用以证明庄某与张某同居过程中庄某赠与其巨额款项的事实。

 

律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庄某自2012年至2015年共赠与被告张某196万余元,且该行为发生于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庄某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被告张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后者,该赠与行为与庄王二人的夫妻日常生活无关,被告庄某无权擅自处分。被告张某据此取得财产,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但该赠与合同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秩序,且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法应确认为无效。遂判决确认被告庄某向被告张某赠与1,960,500元的行为无效;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960,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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