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技术聘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让海南律师来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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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6-25 21:25:06
内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问题产生纠纷的,就会造成劳动争议,而并不是所有劳动方面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那么技术聘用合同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下面由海南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技术聘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技术聘用合同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要看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属于合同纠纷或者雇佣纠纷。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技术聘用合同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要看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属于合同纠纷或者雇佣纠纷。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海南律师网进行咨询,海南律师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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