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你的离婚协议有可能被第三人撤销,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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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19 11:27:29
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秦先生与周女士2005年结婚,两人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9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周女士所有,无其他财产纠纷;第四条约定:各自对外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负责。上述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系秦先生、周女士于2013年5月向唐某购得,未办理房产证。
  秦先生于2013年1月向原告朱先生借款50万元,其一直未归还此笔借款,秦先生离婚后身心俱疲而远走他乡,朱先生也因此与秦先生失去联系,朱先生认为周女士和秦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属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要回借款,朱先生于201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秦先生、周女士于2013年9月份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约定,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系秦先生和周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应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秦先生明知欠朱先生大量借款尚未归还,仍然在离婚时将其对房屋所享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周女士所有,且秦先生又无其他财产用以归还债务,致使朱先生的债权无法实现,事实上对朱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故秦先生和周女士在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约定侵犯了朱先生的债权权利,朱先生对此约定依法享有撤销权;且自秦先生和周女士离婚至朱先生主张权利尚未超过1年,故朱先生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对于朱先生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主张,因该约定是秦先生与周女士对债权债务的内部约定,并未侵犯朱先生的合法权利,故律师认为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撤销秦先生与周女士于2013年9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关于涉案房产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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