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临沂一传销窝点被端,头目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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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13 21:19:28
内容:

3月5日,据中国检察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消息:以杨某某、彭某某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头目被提起公诉。据了解,该传销组织人数近3万人,涉案金额50亿余元,详情如下…

临沂一传销组织被捣毁

涉案头目人员全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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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2016年年初,沈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及林某某(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电商平台,运营**大众电商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016年4月13日,沈某某使用其女儿沈某甲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山东**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场所在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物流城。该公司成立后由王某某(另案处理)开发某某公司网站**商城,**商城以购买“易**”(网上虚拟商铺)的名义,主要从事网络虚拟商铺销售。

2016年7月,**商城网站开始运营“**”项目。2017年8月14日,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公司推出“易**”商城,与“**”项目会员系统对接,“**”项目系统的会员信息、商家消费积分、会员级别、下线团队、虚拟商铺等功能及数据全部转移至“易**”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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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层级介绍

“**”项目以“**宝”(网上虚拟商铺)为媒介,要求参加者缴纳5000元购买“**宝”入会成为会员,会员等级具体分为普通会员、易会员、易主管、易经理、易总监、理事、股东、董事八个级别,不同级别均规定了相应的准入标准和提成返利比例。

每推荐一个人入会可以奖励一个“**宝”,直接推荐发展3名易会员,间接推荐发展6名易会员,三级两层业绩累计达到20万元,可晋升为易主管,获得三级两层新增业绩2%招商津贴;

直接推荐发展5名易会员,间接推荐发展12名易会员,三级两层业绩累计达到100万元,可晋级为易经理,获得三级两层新增业绩4%的招商津贴;

直接推荐发展10名易会员,间接推荐发展20名易会员,三层两级业绩累计达到200万元,可晋级为易总监,获得三级两层新增业绩6%的奖励;

直接推荐发展20名易会员,间接推荐发展50名易会员,其中包含推荐发展五名含易总监、易经理以及易主管组成架构的会员(至少发展一名易总监),下线团队每周考核达到50万元,经公司评审可晋级为理事,获得团队新发展会员和购买“**宝”每单50元的代理津贴(即按5000元的1%计算)、理事级别会员其下线团队会员购买和新发展会员购买“**宝”每周业绩达到100万元,达到或超过100万元**公司按1%比例发放其代理津贴,未达到者代理津贴发放比例减半降为0.5%;

直接推荐发展30名易会员,间接推荐发展100名易会员,其中包含推荐发展5名理事级会员,下线团队每周业绩达到200万元,经公司评审可晋级为股东,获得团队新发展会员和复投“**宝”每单100元的代理津贴(即2%)。

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集团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的“**”(“易**”)项目向天津市、山东省、湖南省、浙江省、四川省等全国各地多层级发展会员,形成十余万会员参与的传销活动网络。期间,共发展股东级会员11人,理事级会员134人,总监级会员1012人,经理级会员1095人,主管级会员2290人。

经鉴定,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集团杭州鲁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易**”)项目运营中收到会员充值资金合计5058467371.22元,向会员返现4903990807.68元,向会员收取众筹款项合计246734521.70元。

2各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闫某某、温某某、邓某某、密某某、杜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系股东级会员,负责其下线团队管理,并多次参加公司招商会、培训会等会议,通过参加统一招商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2017年12月31日,在鲁易道集团举办的2017年年度盛典被评选为鲁**集团优秀合伙人。在运营“**”项目期间,杨某某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建立**微信群和开设**工作室的方式,推广“**”模式,直接推荐下线会员44人,下线层数12层,下线人数8079人,其从会员系统中提现共计4392063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1596000元,扣减众筹款后所得赃款2796063元。

2被告人彭某某系理事级会员,负责其下线团队管理。在运营“**”项目期间,彭某某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推广“**”模式,直接推荐下线会员37人,下线层数9层,下线人数927人,从会员系统提现共计714987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250000元,扣减众筹款后所得赃款464987元。

3被告人刘某某系理事级会员,负责其下线团队管理。在运营“**”项目期间,刘某某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推广“**”模式,直接推荐下线会员23人,下线层数7层,下线人数714人,从会员系统提现共计1507865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610000元,扣减众筹款后所得赃款897865元。到案后,其退缴赃款500000元。

4被告人李某某系理事级会员,负责其下线团队管理。在运营“**”项目期间,李某某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推广“**”模式,直接推荐下线会员31人,下线层数7层,下线人数579人,从会员系统提现共计2787295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1130000元,扣减众筹款后所得赃款1657295元。到案后,其退缴赃款800000元。

5被告人张某某系理事级会员,负责其下线团队管理。在“**”项目运营期间,张某某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建立**微信群和开设**工作室的方式,推广“**”模式,直接推荐下线会员38人,下线层数13层,下线人数8675人,从会员系统提现共计2613859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1320000元,扣减众筹款后所得赃款1293859元。到案后,其退缴赃款400000元。

6被告人闫某某系总监级会员,负责其下线团队管理。在运营“**”项目期间,闫某某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建立**微信群和**工作室的方式,推广“**”模式,直接推荐下线会员20人,下线层数14层,下线人数9034人,从会员系统提现共计2954911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1200000元,扣减众筹款后所得赃款1754911元。到案后,其退缴赃款910000元。

7被告人温某某系总监级会员,负责其下线团队管理。在运营“**”项目期间,温某某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推广“**”模式,直接推荐下线会员20人,下线层数12层,下线人数710人,从会员系统提现共计995511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350000元,扣减众筹款后所得赃款645511元。到案后,其退缴赃款700000元。

8被告人邓某某系总监级会员,负责其下线团队的管理。在运营“**”项目期间,邓某某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建立**微信群和**工作室的方式,推广“**”模式,直接推荐下线会员23人,下线层数8层,下线人数739人,从会员系统提现共计1776361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360000元,扣减众筹款后所得赃款1416361元。到案后,其退缴赃款900000元。

9被告人密某某系总监级会员,负责其下线团队的管理。在运营“**”项目期间,密某某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推广“**”模式,直接推荐下线会员18人,下线层数3层,下线人数56人,从会员系统提现共计1686927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440000元,扣减众筹款后所得赃款1246927元。到案后,其退缴赃款300000元。

10被告人杜某某系总监级会员,负责其下线团队的管理。在运营“**”项目期间,杜某某为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推广“**”模式,直接推荐下线会员19人,下线层数4层,下线人数120人,从会员系统提现共计1686733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620000元,扣减众筹款后所得赃款1066733元。到案后,其退缴赃款500000元。

被告人个人信息

1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股东级会员,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东洪湖村**号。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2被告人彭某某,女,197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理事级会员,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3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理事级会员,住临沂市兰山区三里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4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理事级会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5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理事级会员,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6被告人闫某某,男,1973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总监级会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7被告人温某某(曾用名温某甲),男,197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总监级会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8被告人邓某某,女,1963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总监级会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单元**室。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9被告人密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总监级会员,住临沂市兰山区**路**楼**室。201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10被告人杜某某,男,1956年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众电商创业项目总监级会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信息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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