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临沂律师┃年会中奖后不兑现,公司抗辩赠与可撤销成立吗?
作者:
日期:2021-03-13 21:10:37
内容: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谢炳成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2018年春节前夕,公司举办年终晚会,在抽奖环节中,李某抽中11万元现金大奖。事后,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300元,剩余部分拒绝支付。2018年4月,李某离职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剩余金额。

  李某诉称,奖金奖品的性质属于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无论哪个员工抽中,公司都有义务足额支付。公司辩称,该笔奖金属于公司无偿赠与,公司可以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撤销该赠与行为。

争议焦点:

  员工在单位举办的年会上抽中现金大奖,公司该给吗?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

案例评析:

  企业在年会上面向本企业员工提供的抽奖奖励,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员工中奖后,企业应当按照承诺向员工给付。原因如下:

  其一,年会抽奖属于企业提供的员工福利。一般而言,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福利分为法定和非法定两种类型,前者如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非法定福利,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提供的福利,企业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可以按人头人数提供,也可以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提供。

  当然,法律也并不禁止企业以射幸方式(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定约行为,比如购买商业意外保险、购买福利彩票等,其特点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比如抽奖等方式提供福利。据此,企业在年终晚会上设立抽奖环节,属于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方式之一。对抽中奖者,企业负有兑现相应的奖金奖品的义务。

  其二,企业所称赠与合同不成立。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李某所获得的奖金来自中奖,在其中奖之前,该奖金是否会被李某抽中,存在不确定性,并非事先已经确定企业将奖金无偿给予李某。因此,企业所称赠与合同不能成立,企业无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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