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探望权”纠纷最高裁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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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19 17: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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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19日通报了30起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主要选自北京、山东、河南三地,其中河南有10起,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探望权”纠纷的最高裁判准则!!!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辉与被告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辉与柴某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日,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浚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关于有效解决行使探望权的建议:

1、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

2、探望的方式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

3、尤其要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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