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案例分析:父母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一方后悔了,能将赠与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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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5-24 20:23:08
内容: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但子女必竟是亲生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感情并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的离婚而消散。一般来说,父母也总希望把最好的东西都留给自己的孩子,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一般就会选择将财产留给子女。这其中,将房产留给子女的现象尤其常见;但随之而来也会有一些问题,最近就有网友前来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大家可以一起来看一看。

  李先生和前妻有一个女儿,当时双方离婚时财产就只有一套房子,双方又对该房产争执不下;最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赠与女儿,女儿的监护人拥有该房产的居住权,女儿成年后立即完成房产过户。现在仅仅过了几年,该房产已经升值了近3倍,而李先生再婚后与现任妻子又生了一个儿子,一家人现在仍然买不起房,因此动了撤销赠与的念头。

  李先生认为《合同法》中有规定,非公益性质的赠与行为在未完成过户之前,赠与人有权利行使撤销权。离婚时虽然约定了房产赠与女儿但现在房产并未完成过户,因此李先生提出撤销赠予,然后将该房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进行平分处理。李先生前妻拒绝了这样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各项内容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涉及到的是夫妻双方以及双方各自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行使对离婚协议中任意条款的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就说明赠与行为是附加在离婚协议条件中的一种赠与行为,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无权单独提出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李先生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他所提到的赠与行为在未过户之前可撤销的法律规定,也是不适用于离婚协议条款的。

  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二)》中第9条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只要签订离婚协议的当时双方都是自愿的,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且不支持变更。

  虽然在该案例中,父母因离婚将财产赠与子女,在未过户情况下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予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因为这样的事情产生纠纷总是不好的,因此还是建议大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的赠与行为,都应该及时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以免节外生枝。

  法律相关知识

  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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