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廊坊|无良老板拖欠工资逃跑,被抓回强制给付!
作者:
日期:2019-05-24 20:34:39
内容:

  廊坊大城无量老板拖欠工资跑路,被抓回强制给付!

  2017年5月,大城法院先后立案执行14起劳动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均为廊坊市某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14案合计该公司共拖欠工人工资9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手续,之后刘某某就避而不见且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系租赁他人的场所经营,且早已停产,公司设备陈旧无执行价值,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不配合法院执行并隐藏逃跑。

  为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尽快解决,该院领导主动向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汇报案情,争取上级机关支持,联系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法院利用刑事侦查手段确定刘某某行踪,并于9月18日由大城县权村派出所将其控制。后执行人员及时与派出所对刘某某进行了交接。在法院强硬的执行措施面前,刘某某最终给付了全部执行款项。

  19日上午,大城法院召集14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于同日将所有执行款项全部发放完毕。至此,这14起涉众、涉农民工工资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律相关知识

  经济补偿支付方法有哪些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的限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从条文意思来看,限制是两方面的:一是数额限制,即最高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超过部分不计算;例如,劳动者月工资是20000元每月,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00元每月,则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最高是18000元,超出的2000元部分则不计算。二是年限限制,即劳动者工作年限如果超过12年的,则最高按十二年计算十二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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