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未签员工劳动合同 廊坊一物业公司被判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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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5-24 20:44:24
内容:

  近日,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因拖欠职工工资被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用人单位败诉,职工如愿获偿。

  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8日到被告廊坊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统称物业公司)处工作,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物业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因被告拖欠原告徐某工资和社会保险,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因徐某对仲裁结果不满,故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拖欠扣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予以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对拖欠、扣发工资作出具体说明,故应当补发。因原告系主动提交的辞职报告,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作为赔偿金。

  法律相关知识

  开除员工经济补偿支付的标准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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