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与救济
作者:
日期:2018-12-20 14:30:14
内容: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与救济
案情
简介
【(2017)京03民终3219号】:贯某身患多种疾病,生活离不开他人的照顾,与孙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但之后贯某认为自己一直是由女儿赡养,孙某对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没有去看过她,照顾她。因此贯某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但孙某主张自己尽到了赡养的义务。
遗赠抚养协议作为遗赠方和扶养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 主体的限制性
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是遗赠人和扶养人。首先,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组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扶养人是自然人的时候,不能是对遗赠人具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自然人。若允许这类人作为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那么他们就可以要求必须得到财产才对遗赠人进行扶养,否则就不尽扶养、赡养的义务。这明显是违背善良风俗和家庭伦理的。因为这类人本身就对遗赠人负有法定的扶养、赡养义务。案例中的孙某是贯某的外孙女,但是贯某还有子女,因此孙某对贯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是适格的遗赠抚养协议主体。
(二) 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个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相统一的双方法律行为。首先,这个协议有一部分内容在当事人生前就有效,即扶养人对遗赠人承担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生前就已经生效了。其次,这个协议中也有一部分内容,即扶养人必须等待遗赠人死亡的时候才有权取得其遗产。这又是一个死因行为。
(三) 适用上的优先性
遗赠抚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继承开始的时候,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办理。和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是无效的。
同时,我们要注意区分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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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养人违约 若因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一般而言,扶养人丧失取得被扶养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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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扶养人违约 若因被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被扶养人应当返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案例中贯某和孙某就孙某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而发生了争议,因此贯某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经法院认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经过法院的询问,贯某本人没有给孙某进行赡养的机会,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孙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因此驳回了贯某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