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劳动者迟到,用人单位依据制度扣发工资缺乏依据
作者:
日期:2018-12-17 20:16:10
内容: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迟到,依据其规章制度应予罚款并在工资中扣除,但法院认为因迟到扣发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报酬/扣发工资/迟到/无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4年8月11日入职北京金世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仓公司),担任销售行政助理,当日,双方还签订《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约定金世仓公司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支付社保补贴。张某正常出勤至2015年7月31日。

  张某以要求金世仓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下简称仲裁委)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其部分仲裁请求后,张某与金世仓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

  金世仓公司未向我支付2015年7月工资和在职期间平日超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辩称:

  张某2015年7月共迟到10次,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迟到应予以罚款,扣除罚款后,公司同意支付当月工资。

  法院认为

社保补贴不应计入张某的工资构成。

  首先,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双方签署《职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约定金世仓公司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支付社保贴,这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

并无张某的签字确认

  其次,金世仓公司主张张某2015年7月迟到10次,根据规章制度应予以罚款,但其提交的打卡记录上,真实性难以确认,不能证明迟到之事实,同时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约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扣发工资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月,扣除的部分,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结合本案,劳动者迟到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相关情形,因而法院也就直接认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迟到扣发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规避迟到扣发工资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劳动者工资里面划出一个考勤工资,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规定,变扣罚为发放,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091号


返回列表 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