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劳动合同签订,应注意这些细节
作者:
日期:2018-12-17 20:13:41
内容:

  有些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根据员工表现来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对吗?

  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规定,从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晚也应该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合同。

  就算有试用期也要签合同,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借口不签合同。

  那么试用期应该怎么算,是不是单位说多长就多长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

  按照规定,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能设试用期;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另外,如果您是续签劳动合同,那是不允许再有试用期的。

  试用期期间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也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也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确实有劳动关系,但却没及时签订,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

  按照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工作不满1年,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6个月要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要补偿半个月工资。

  如果员工工作1年以上,除了要付双倍工资,企业还要视为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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