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一名诈骗他人十万余元的嫌疑人在东莞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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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19 13:56:10
内容:

  6月10日,深圳铁路公安处东莞站派出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抓获一名潜逃三年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张某。

  据警方通报,今年35岁的女嫌疑人张某是广东省梅州人。2013年,在朋友的介绍下,她来到东莞市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慢慢熟悉房产买卖程序的她,自以为聪明的找到了一条赚钱的“捷径”。于是,从2015年开始,一心想要发横财的她辞去了工作,通过伪造房产证明,低价卖房的方式,先后从不同的买家处骗取购房定金多达十万余元。一直没能完成购房交易的买家发现被骗后,都来到东莞市石龙镇公安分局报案。张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逐渐暴露在已经立案调查的石龙镇公安分局民警面前。但得知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败露的张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从2016年开始,在广东省内多地辗转,一直逃了3年多。

  6月10日,深圳铁路公安处东莞站派出所接到石龙镇公安分局的协查通报,称涉嫌诈骗案的嫌疑人张某已经逃到了深圳,将于当日从深圳北站乘坐前往虎门的高铁。为了一举将张某抓某,东莞站派出所和石龙镇公安分局经过周密部署,东莞所民警登上了张某所乘坐的高铁,在列车上将张某抓获,并在列车到达虎门站后,将张某移交给石龙镇公安分局。(完)

相关法律知识:

  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有何规定?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自然其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是通过行为人预先的利弊权衡与理性计算后付诸实施的,而不是凭一时冲动发生的激情犯罪。即当其在面临多种行为选择时,在选择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主体会思考、会计算,对各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作理性的比较和分析,并且按照对自身资源的最优化的原则行事。只有当集资诈骗行为人认为预期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能够产生犯罪效益时,才会考虑实施犯罪行为。

  各量刑数额的标准:

  (1)数额较大:个人数额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个人数额二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数额一百万元以上,单位数额二百五十万以上。

  二、集资诈骗罪怎么处罚?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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