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双方订婚彩礼纠纷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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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20 15:19:29
内容: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原则上按照同居时间的长短,依情况判定返还部分彩礼或者不返还;未办理婚姻登记且未同居的,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应当返还。

 
 
 
 
 
 

  彩礼的认定问题

 

  我国法律对彩礼并没有定义,可以说“彩礼”这一概念不是法律拟制的,而是一种民间客观存在的概念。对彩礼的认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彩礼的范围往往要结合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当地彩礼给付的行情、彩礼给付的方式等因素进行界定。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是彩礼认定的前提,若当地本身就不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也就不存在彩礼认定的问题;若给付彩礼在当地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多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着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在认定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往往要结合这一行情进行认定。此外,作为民间习俗,彩礼给付鲜有是采取书面约定方式的,但是由于彩礼给付的金额往往较大,一般会按照当地习惯做法进行给付,也有着较为正式或者固定的程序和方式,通常表现为“订婚”或者“下彩”的仪式,在认定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时,应当结合这种给付的方式进行甄别。

 

  案例简介

 

  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祁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万元彩礼,但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订婚后,孟家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和祁某结婚,后在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孟某外出打工,和祁某失去联系近三年。由此,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案件分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及家人返还原告祁某全部彩礼款6万元。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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