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东莞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彩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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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19 13: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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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东莞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一起因婚约彩礼产生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最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2014年初,东莞镇黄崖村的小伙子小张经人介绍跟跟同村的姑娘小徐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2月订婚,小张家给予小徐家礼金及首饰共计1.8万元。但之后两家父母因结婚的相关事宜产生了争执,且小张也觉得与小徐性格不合,于是提出解除婚约的要求,并要求小徐家退还彩礼。但女方家不同意返还,认为男方退婚损坏了小徐的名誉,且按风俗男方悔婚彩礼不退,应作为补偿。双方为此发生多次争吵,小张父母请当时的媒人从中调和也无济于事,只好到东莞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东莞镇司法所卢所长立即展开调解,首先耐心地向女方讲解了《婚姻法》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应该返还彩礼”,而小张与小徐并未登记结婚,所以女方应该返还彩礼。另外从情理上,如果真的对簿公堂,对双方的名誉都会产生影响。在一番释法析理后,双方都做出了让步,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徐家一次性返还小张家彩礼6千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相关法律知识:

 结婚彩礼纠纷如何处理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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