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东莞:女子长年遭受家暴,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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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19 14:02:29
内容: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身为一名小学老师的周小姐终于可以松口气,度过一个免受家庭暴力侵害、属于她自己的一个节日,因为,就在不久前,她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第一法院)的帮助下,终于摆脱了家庭暴力的噩梦。

  周小姐:在家长期遭受家庭暴力

  原告周小姐和丈夫姜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自由恋爱后,双方于2002年1月在东莞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1年生育儿子小星。庭上,周小姐诉称,姜某有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和行为,性格孤僻、脾气暴躁,婚后曾对其人身、经济自由进行限制,并且对周小姐的亲人又极其不尊重。为了家庭和睦着想,周小姐一直忍让,但姜某并未让步和改正,辱骂及殴打愈加严重,甚至对周小姐亲人都辱骂动手。其间,周小姐曾多次报警和向妇联组织、资深心理师寻求帮助,意图改善双方的关系,但丈夫姜某仍不悔改。周小姐对此心生离意,与姜某提出离婚。2013年7月,姜某同意协议离婚,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当天又突然反悔了。

  周小姐决心与姜某分居并向其提出离婚。但姜某不同意,并经常到周小姐的工作单位宿舍对周小姐进行恐吓、骚扰、辱骂、威胁,甚至在周小姐宿舍及家里的房子里安装摄像头,以便监视周小姐的一举一动。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周小姐于2016年3月向东莞市第一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市第一法院开具了全院的第一张人身保护令。第一张保护令有效期届满后,周小姐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审查后再次出具了保护令。

  丈夫:双方感情深厚,不同意离婚

  对于周小姐在庭上说法,丈夫姜某并不承认。姜某辩称,他与周小姐双方共同经历了十四年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深厚,双方婚后虽有争吵和肢体冲突,但并未达到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因此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一法院将该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案件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最终导致双方夫妻破裂。

  庭上,周小姐递交了3份报警回执、6份姜某出具的保证书和检讨书、被家暴后受伤的照片以及因治疗伤情而产生的医疗费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一系列证据。法院审定后,认定姜某婚内对周小姐实施家庭暴力且情节较为严重,并根据姜某的过错情形对周小姐的离婚申请、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配以及损害赔偿诉请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

  最终,东莞市第一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儿子由原告周小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由周小姐分得70%,由姜某分得30%,被告姜某须向原告周小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归还婚前借款15000元。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并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寄语: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周敬棠法官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她说到,有些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到“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味采取忍让妥协的态度,不向相关单位反映和求助,殊不知如此一来不但助长加害人更加是无忌惮地使用暴力,而且还为受害人将来寻求法律救济造成举证困难。

  因此周敬棠建议,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必要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事实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从而法院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保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限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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