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透支信用卡经催缴仍拖欠不还,应如何定罪?
作者:
日期:2018-12-21 10:35:01
内容:

案例简介:透支信用卡经催缴仍拖欠不还,应如何定罪?

 

张某于2008年11月办理了光大银行信用卡及平安银行信用卡,后持卡在某市多地刷卡消费,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共计41041.68元,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共计122912.88元,经银行多次催缴仍未还款。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行为包括伪造、冒用、恶意透支等。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固定,数额较大是指50000以上。
 

本案中,张某在申领信卡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取现,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欠款,经发卡行催告后仍并超过规定期限不归还欠款,并且欠款数额远远超过50000,从行为上看完全符合恶意透支的行为特征。如果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个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结合相关证据,则可以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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