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转正申请书可否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作者:
日期:2018-12-21 10:41:19
内容:

案情概要
 

郑某于2015年3月20日入职A公司。任运营部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于2016年4月16日因调岗发生争议,之后员工未在A公司处工作,4月20日郑某向公司提出辞职。

 

次日,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郑某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的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及2016年4月1日至22日的工资4033元。

 

公司提交了有郑某签字的转正申请书作为证据,主张公司与郑某签订了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员工转正书面申请合同书,此文书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员工签字、工作时间、制度认可、岗位责任、签正式合同的要约承诺等,系书面合同的一种,故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提交有A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盖章的劳动合同。郑某认可员工转正申请书的第一页,认为第二页的内容是A公司私自加上去的,不认可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员工转正申请书系郑某请求A公司进行考核和批准,并非双方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A公司在审核意见中单方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对于A公司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郑某的签字,该合同并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判决结果
 

 

仲裁:A公司支付郑某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7250元和2016年4月工资4033元。

 

一审:A公司支付郑某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7250元和2016年4月工资4033元。

 

二审: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转正申请书是否可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旨在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劳动合同的功能来看,应体现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而经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从条款来看,劳动合同应当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要素。本案中单位提交的转正申请书显然不具有以上属性,故在裁审机关均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入职初始即履行好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收集和保存,如要求员工完整填写入职登记表、与员工当场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留存、在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发生变更时与员工提前协商好并做书面记录等。对于在异地无法直接递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通过快递寄送劳动合同时,应在面单上写清楚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期限等信息,并妥善保管;同时,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各种方式告知员工已经寄送劳动合同。即如双方因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发生争议时,尽可能证明己方已经尽到了书面通知义务,如存在劳动合同未签订等情况,属于劳动者自身的主管过错,从而避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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