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购物获赠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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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21 11:27:07
内容:

一女士去奶粉店购买奶粉,奶粉店赠送一辆儿童玩具车,该女士两岁多的孩子因玩车致伤,后经检查,该玩具车存在质量问题,该女士的小孩脸上缝了好几针,医疗费花了好几千,以后可能还会产生面部产生疤痕的整容费,但商家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其余费用,其理由是,赠品是免费的,对该女士的孩子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该女士的孩子身体损伤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商家提供的赠品也是商家提供的产品,商家对赠品的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家提出消费者没有支付赠品对价,故不承担责任,是不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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