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郭某于2014年6月3日进入汉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落款下方是劳动合同是续签记录,其中汉嘉公司持有的劳动合同中写有续签起止日期并加盖公章、员工没有签字;郭某持有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填写续签信息。
2015年6月3日,原合同到期之后,汉嘉公司并未和郭某续签劳动合同。2016年4月份,汉嘉公司单方向郭某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郭某随即申请仲裁,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员工的请求。汉嘉公司不服该裁决,上诉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存续强调书面化, 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在排除用人单位已履行诚实磋商义务以及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汉嘉公司与郭某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郭某继续在汉嘉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变为事实劳动关系。汉嘉公司主张其已要求郭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郭某,但郭某对此不予认可,汉嘉公司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从双方各自持有的劳动合同中的续签记录来看,难以认定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郭某,因此汉嘉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可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不仅制约首次未签的情形,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