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主张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
日期:2018-12-21 13:42:08
内容:

【案情】

  1990年,秦某进入某鸡场工作,2003年后该鸡场停止生产经营。2006年1月,基于固定资注册成立某种鸡场,秦某任该种鸡场场长,并系该种鸡场法定代表人。该种鸡场一直未实际生产经营,秦某作为该种鸡场留守工作人员,每年从该种鸡场租金中领取了3000元左右的工资。后因该种鸡场被政府拆迁,拆迁补偿款已到位,秦某以该种鸡场有能力支付工资为由,主张参照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标准补发其2003年至2017年的工资共30余万元。

 


  【分歧】

  对于秦某主张补发工资的诉请应否支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得到支持,秦某作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得到支持,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具有同一性,相互之间不能直接诉讼,秦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起诉该种鸡场,应驳回秦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从诉讼程序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确认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两者行为的同一性。本案中秦某作为原告起诉某种鸡场,而其又是该种鸡场的法定代表人,又必须代表该种鸡场参与诉讼,这无异于自己起诉自己,显然于法于理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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