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怎么办?
作者:
日期:2018-12-21 13:44:59
内容:

 
 
 
 

 

 

案例
 
 
 

你好,我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是在青岛市内,现在刚刚工作了7个月,公司要把我调到离原先工作地点很远的城阳区上班,我觉得太远了不想去,那这是我不服从公司安排还是公司违约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工作地点,那么如果要变更你的工作地点就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当然是公司违约。 你可以选择接受单位的安排也可以选择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我当时没有同意,公司就以我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还让我主动提出,要我写辞职报告。我能怎么办?

 

如果你选择了接受公司的安排,那就视为你对公司变更劳动地点的认可,视为你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你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另支付你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明确约定,工作内容通常包括工种、工作岗位等等。

 

一般情况下,不同的工作内容对职工的业务素质要求也是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其工作强度不同,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后,要求双方坚持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合作履行的原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未经受聘劳动者的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说劳动合同无需变更,由于客观情形的变更,需要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法律也是予以认可的。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结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用人单位擅自调动劳动者岗位的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无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仲裁不服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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