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导游诱导游客购物 旅行社先垫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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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21 14:21:11
内容:

不愿前往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却不得不在团队中“随大流”、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却遭到导游的言语侮辱……旅游中遇到的以上情况有望成为历史!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被吊销许可证。
另付费旅游项目应由游客签字确认
 

 

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开展出境游业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约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新的《旅行社条例》送审稿是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的合并修订,相较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有着较大变化。 

 

《条例》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业内人士评价注重了游客权益保障
 

 

旅游业内人士指出,在《旅游法》中,对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的行为就有明确规范,根据旅游法的相关条款,各大旅行社近两年执行的报价合同中也明确了旅游购物的时间、场所,以及商品种类,如果游客同意签字,才会按照合同执行。 比如,日韩的旅行团,游客就主动要求购物环节,我们不能阻止游客购物,所以特别根据游客需求安排了购物的行程,从目前执行来看,游客反映不错。根据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对旅行社违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管理措施,不但是以前的事后罚款,更注重了游客权益的保障。 先行垫付退货款这一项,就对遏制违规行为有非常明显的效果。游客在出境旅游时要注意提前保留好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据。

 

那么《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是怎么规定的呢?请看下图↓↓↓

 

 

河北严查“不合理低价游”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河北各地正在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即日起到明年2月底,河北将严打低价产品,坚决清理、查处和关闭一批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发布“不合理低价游”信息的旅游网站和广告。这些行为将被严查:

 

 

 

河北出台旅游新规
 

 

新修订的《河北省旅游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成为该《条例》的重中之重。下面这些情形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

 

1. 旅行社安排住宿,因住宿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

 

2. 旅行社安排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

 

3. 旅行社安排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

 

4. 旅行社安排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

 

5. 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

 

价格不透明、强迫购买,罚!
 

 

《河北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并对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处罚条款。针对景区门票价格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了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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