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劳动者违纪,公司可否单方延长试用期?
作者:
日期:2018-12-21 14:30:50
内容:

案情回顾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4年10月5日受聘进入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当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孙某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工资为每月62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7500元。

 

公司对孙某进行试用期考评时发现,孙某存在违规私改公司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的行为(孙某认可存在该行为),因此决定对孙某延长试用期3个月,并向孙某出具通知。

 

第二次试用期内,公司再次对孙某进行考评,发现孙某违反公司规定私刻公章(孙某亦认可存在该行为)。因此公司以试用期内考评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孙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的转正工资差额3900元。

 

公司认为孙某的主张于法无据,称孙某因违纪无法通过试用期考评,公司延长试用期是出于人性化考虑,且当时孙某并未提出异议,可推定为其接受了这一决定。在延长试用期期间,孙某又存在违纪行为,因此公司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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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裁决结果

  

公司支付孙某2015年2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的转正工资差额3900元。

 

争议焦点

  

公司可否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公司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劳动者未提异议并继续工作的,是否视为劳动者同意对试用期进行变更?

 

焦点分析

关于争议焦点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孙某在试用期存在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若公司不想继续聘用孙某,公司只能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孙某试用期考评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如果公司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孙某超过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转正后正常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立法意图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重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孙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如果严格对其进行考评,肯定不合格,不合格的结果就是被公司解聘。

 

此种情况下,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对孙某来说无疑是有利的,且公司对孙某延长试用期后,两次试用期的总和加起来也就6个月,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关于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因此应当允许有利于劳动者的单方延期,公司对试用期的变更合法有效。
  

笔者认为,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明确。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于试用期,劳动关系双方只能作一次约定;二是试用期的确定必须是双方的合意行为,不能是单方的决定。

 

因此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与《劳动合同法》规定明显相悖,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二

 

有观点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劳动合同双方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行变更。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时,孙某并未提出异议,可推定为其接受了延长试用期的变更。 因此,孙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可以对该内容进行变更,但对试用期的变更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试用期的最长规定。一方面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已违反了法律的严格规定,另一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认为孙某收到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同意变更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形式。因此,应当认定公司此举是单方变更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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