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抚养权发生变更,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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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18 16: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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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18.12.18     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


  小美与小强于2011年71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小美抚养,双方共有的房产与存款归小美所有。两年后,小美与小明结婚,而小强一直未婚。20143月,得知小美再次怀孕后,小强和小美达成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2014年5月小强将小美诉至法院,称签订离婚时,考虑到小美抚养女儿这一因素,自己几乎选择净身出户。但现在抚养关系已经发生了变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美认为离婚协议已对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且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自己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抚养关系的变更与已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必然联系,不影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下抚养权发生变更,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对于抚养权的变更是否会导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重新分割,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当特定事实发生了变化,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上述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发生了变更,原离婚协议中小强接受明显不公平分割财产的特定事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再依照原协议,对小强来说显示公平,而且也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权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才有权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主张欺诈、胁迫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在上述案件中,小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小美,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小美多分财产,是由于抚养孩子而多得。

 

本案中,小强在签署协议离婚时确实少分了财产,但这除了因小美抚养孩子外,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而自愿将财产多分给小美进行补偿的。

 

因此,尽管小强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少分了财产,但不能就此认定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或根据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而支持其变更协议的主张。

夫妻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果是因为抚养权归属问题在财产分割上让步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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