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工伤赔偿与受雇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
日期:2018-12-21 15:33:59
内容:

各个地方因发展不平衡,就出现了打工现象,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被侵害也逐渐增多,务工人员在工作中极其容易受到伤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往往无所适从,不知应该怎么办,不清楚享有哪些权利,下面将为您解析工伤与受雇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问题:

 

 
真实案例:

王女士是北京某酒店的保洁员,在工作时间打扫房间,下楼丢垃圾时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腰椎一节压缩骨折。当时因为没有明显的外伤,但是自己就是起不来了,酒店员工陪着一起去了医院,做完检查医生说伤的比较重建议做手术,医药费比较贵,王女士没有能力支付,酒店也不给出钱,只给垫付了检查费。

 

 

 

当时王女士不懂法律,不知道是工伤,以为是自己摔倒和酒店没有关系,后来王女士的家人从外地赶过来照顾王女士,并做了手术,花费8万余元。

 

 
 
 
王女士并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发现金,有一个同乡可以给作证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但是该证人不能证明自己和单位有劳动关系,但王女士这种情况是属于工伤或者可以以受雇者人身损害来起诉酒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相关条文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应当注意的是:

1. 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不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

2. 雇佣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只有雇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种风险,规定雇主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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