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工伤赔偿与受雇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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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21 15: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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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方因发展不平衡,就出现了打工现象,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被侵害也逐渐增多,务工人员在工作中极其容易受到伤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往往无所适从,不知应该怎么办,不清楚享有哪些权利,下面将为您解析工伤与受雇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问题:
王女士是北京某酒店的保洁员,在工作时间打扫房间,下楼丢垃圾时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腰椎一节压缩骨折。当时因为没有明显的外伤,但是自己就是起不来了,酒店员工陪着一起去了医院,做完检查医生说伤的比较重建议做手术,医药费比较贵,王女士没有能力支付,酒店也不给出钱,只给垫付了检查费。
当时王女士不懂法律,不知道是工伤,以为是自己摔倒和酒店没有关系,后来王女士的家人从外地赶过来照顾王女士,并做了手术,花费8万余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