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刑辩中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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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21 15: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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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相关背景: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引言:两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全国法院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实现量刑的公开与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将量刑纳入到法庭审理程序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首先,明确控辩审三方的权利,控方,即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国家公诉权涵盖国家利益、公民和法人的利益;审方,即人民法院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辩方,即律师行使辩护权,辩护权是防御性权利,因为公诉是由控方掀起的,因此,举证不是辩方的责任,指控被告人有罪,需要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支持,律师只要论证控方指控的证据不构成定案的依据,并仅抓控方指控的证据一项一项逐一削弱即可实施防御性辩护权。

 

其次,要明确公诉证据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

第一、定罪证据的事实都是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被告人追诉,要有尊严的受到刑法的追究。如果对被告人指控的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就很难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后,要理解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

 

 

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在改革和完善量刑程序的同时,要以证据为核心进行量刑。刑事诉讼证据,存储了刑事案件事实信息的物或人这两类物质载体,具体讲证据就是记忆了案件事实信息的人或储存了案件事实信息的物,以证明客体的不同为依据,可以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

定罪证据证明的对象为犯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结果以及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动机、场所、手段、时间、阻却违法性事实。量刑证据证明对象为刑罚事实,即量刑加重、减轻、免除的原因事实。在证据极具包容性的品格设定下,量刑证据在属性、证明客体、证据规则等多个层面都表现出有别于定罪证据,这是因为定罪和量刑具有本质的区别。所谓量刑事实,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有罪的前提下,法院在对犯罪人确定刑罚时应该考虑的据以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适用何种刑罚的各种情况,引导法官量刑时的观点,称之为刑罚加重事由和刑罚减轻事由。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有关,体现行为社会的危险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免除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的情况。

刑事诉讼是犯罪的必然的后续结果,是刑法的两个最基本要素,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连接号,没有刑事诉讼,刑法的实体规则就得不到适用,犯罪也就不可能随之受到当处之刑罚。当量刑情节出现在刑事司法中被控辩双方主张时,其就成为刑事程序法上的待证事实,即量刑事实。刑事案件事实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及罪后事实,量刑事实可分为纯粹的量刑事实和兼备的量刑事实。

纯粹的量刑事实是只影响到法官裁决的事实,包括罪前事实和罪后事实,主要指被告人的前科劣迹、累犯事实、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及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自首、立功、坦白、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事实。兼备的量刑事实,是既关系到定罪也关系到量刑的事实,具体为定罪要考虑到无罪推定,量刑要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其基本逻辑是:罪名——刑种和刑度(第一次量刑分析)——估量抽象个案的刑罚幅度(第二次量刑分析),内心裁量的主旨是:定罪问责,量刑问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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