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用“免于刑事处罚”代替“无罪”几时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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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2-21 16: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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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免于刑事处罚”代替“无罪”几时休?

    近日,笔者的师父收到了一份南京某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看到判决书最后写着“XX犯XX罪,免于刑事处罚”,他不禁叹息愤懑不已。何谓“免于刑事处罚”?就是法庭认为被告人罪名成立,但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可免于判处刑罚。

   然而这里的“免于刑事处罚”却另有深意。算起来,笔者的师父已经不记得在他的刑事辩护生涯中,已经获得过多少“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成果了。笔者的印象中,笔者的师父是一个坚持法律底线的刑事辩护律师,既未做过“死磕派”那样的出格之事,也从未向任何错误的刑事指控妥协。

不能说所有的“免于刑事处罚”判决都另有深意,然而当罪与非罪的根本争议,证据方面的瑕疵导致法庭纠结于如何判决时,“免于刑事处罚”似乎经常成为法庭的救命稻草,成为“无罪”二字除现代汉语辞典定义之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当全国纠正及预防冤假错案成为一种趋势,周边城市及兄弟省份纷纷做出司法突破,做出“无罪”判决之际,我们这个千年古城六朝古都却依然裹足不前,殊为可叹。

笔者无意对个案展开评判,因为问题并不出在个案本身。

“无罪”一词,本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司法词汇,理应正常并且普遍的出现在日常的刑事司法活动之中,如今却长期成为了一种禁忌,以致于要“突破”。这其中既有大众观念和社会文化的原因,也有司法理念和制度设计的责任。

一、先说现象。

一段时间以来,“刑事辩护律师”似乎成为了公检法司最不喜欢的一群人,国家眼中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死磕派”律师出现之后引起巨大的争议,有很多公检法司甚至包括部分律师都认为,死磕派是“乱嗑”,其行为本身有反法律的因子,不足效仿。然而,笔者曾经在南京某政府服务大厅中看到过一个横幅“宁以有理对无理,不以无理对无理”,今日这句话只要稍加改动,便能诠释“死磕”之成因:“若以无理对有理,必得无理对无理”。

法谚说“法律之外无正义”。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并不推崇死磕派,也不支持以法律之外的方式实现所谓“正义”。但是当正常的刑事辩护途径屡屡受阻,正常的刑事辩护无法发挥应有作用之际,死磕派以这种剑走偏锋的形态出现,是“弹簧效应”的规律使然。他们的存在,事实上也起到了客观的效果——至少让我们这些“正常律师”发挥的空间大了一些,公检法司对我们这些“正常律师”更友好了一些。

但是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刑事辩护环境,遏制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改善司法机关和辩护律师之间的二元对立,那么刑事辩护领域这种以“非法律对抗非法律”的形态将如一根被拉长的弹簧越发向两动荡,成为破坏法律基础的零和博弈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人孰无过?唯愚人执过不改。”律师们不能做出成功的辩护,无非少了一些成就,多了一些沮丧,但不知代表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法律秩序保障法律威信的司法机关,又将因此失去什么?这样“苦口婆心,说了不听,法律之外,互相伤害”刑事司法“江湖”与笔者的法律理想和为人处事实无交集,只能敬而远之。

二、再论制度。

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存在许多“制度瑕疵”和“恶政”。

笔者虽为一介小律师,但是以法律共同体的名义,愿意尽最大可能换位思考。

制度瑕疵

有一句俗语说“人人负责,等于没人负责”。这句话用在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可谓恰如其分,公安机关要负责全案审查,检察机关要负责全案审查,法院也要负责全案审查。所有机构都在行使审判权,唯一本应行使罪与非罪裁判权的机构“法院”,却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上可监督法院,下可监察公安,中间可监管辩护人,这一本末倒置的制度设计,实质性的导致罪与非罪的裁判权根本不在审判机构,“凡案件一经检控,法院唯唯而已”。检察院所拥有的巨大权力,在笔者看来唯有圣人才能胜任这个位置,最近一部在本市拍摄的热播电视剧《人民的民义》充分体现了检察机构这种“英明神武”的形象,然而“圣人出,黄河清,黄河什么时候清过?”让一个专司指控犯罪的机构去证明将要被指控的人无罪,若检察机构真能做到案案如此,岂非包拯的开封府在世?又若如是,我们只要有检察院这个开封府就行了,还要法院和律师作甚?现代司法制度的设计,本就是考虑到单一人员或者机构的局限性,因此以控辩对抗、居中裁判、二审防错、再审纠错为核心,在此之上,人为设计一个全能的检察院”,将原有的制度设计全部消灭于无形,完全是狗尾续貂、画蛇添足。

检察机关虽然代表国家行使检控权力,但是从科学的司法规律来说,它在一个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和民事案件中的原告类似,让原告监督法院审判,被告焉有不败之理?唯一的胜机也就只能指望这个原告“自我发现,高抬贵手”了。

恶政

所谓恶政,其实就是公检法司系统内部错误的反科学的考评制度。

古语有云,胜败乃兵家常事。然对于检察院这个刑事案件的“原告”来说,却不能如此,必须“每控必成,每诉必胜”,以致数十年以来,本地检察机关“逢敌必克”,令人“叹为观止”。笔者认为,这实在是与公安机关“命案必破”可相提并论的制造冤假错案恶政之一。

不能容忍原告合理败诉,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一大痼疾之一。大学课程,开宗明义,德国著名的“癖马案”凡法律人个个耳熟能详——“不能指望人在难以保证自身生计的情况下做出正确选择”。笔者认为,既然是司法裁判,那么一切结果皆有可能,博弈只在法律之间,原告败诉应在选项之中,只要检察官没有违法履职,正常败诉即应免责,否则人人噤若寒蝉,逢争议案件则苦心罗织以求自保,层层回护,以致小错成为大衍,司法公正从何谈起?

笔者也很能体会法院的难处,一面是受害人家属的义愤填膺甚至聚众施压,一面是检察机关的指天画地,一面又是辩护律师的慷慨激昂,一面又是公众要求严惩或者无罪的舆论压力,万一案件被推翻,倒追起来自身难保,思来想去,还是得罪最好得罪的那一个,于是...

现代司法制度的多审级多方对抗程序设计,本就包括了“错案无法杜绝,因此需要纠错”的司法理念,只要没有违法办案,那么对案件结果的不同裁判,就属于司法实践领域的正常纠错范畴,过度清算错案,不但无益于改善刑事司法环境,反而会成为恶化刑事辩护环境,制造冤假错案的原始推动力。如果这个道理不能明了,“癖马案”就算是白学了。

其它

其它需要改善的制度,诸如检察院去行政化;刑事案件主要为言词证据,证人应出庭作证;建立有效证人保护制度;弱口供、强物证等等等等;限于篇幅,就无法一一赘述了。

  回到主题,法家始祖韩非子曾说过:以肉去蚁蚁愈多,以鱼驱蝇蝇愈至。“免于刑事处罚”这种四面不讨好的“肉和鱼”无法让所有人满意和心安。笔者真诚的希望,这些问题能引起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全体法律人的共鸣;笔者更希望,有一天“无罪”二字能大方而庄重的出现在本地刑事法庭的判决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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