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却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对家庭共有房屋分割的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家、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测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果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处理,法院应重新制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做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却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感情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待其出庭应诉。
不属于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处理。(注意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