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王某芳诉XX百货公司及深圳香X湖分店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
日期:2018-12-18 16:17:42
内容: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18.12.18     智飞法律网--让人人尊享法律服务



裁判要点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明确,合法合理,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劳动行政管理的依据。   
    2、用人单位违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案例索引
    一审:(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2011225日)
    二审:(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2012912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告)王某芳,女。
    被告(原告)沃XX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香X湖分店(以下简称香X湖分店)。
    被告(原告)沃XXXX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XX公司)。
    王某芳于2002812日入职香X湖分店,从事收银员工作。2004517日,王某芳确认已阅读并理解了《员工手册》,其中《员工手册》第25页第三段“诚实”中记载“……任何形式的不诚实行为都将导致解雇……”。王某芳与香X湖分店于2007322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香X湖分店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某某工资。
    201178日,王某芳因腰扭伤,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出具了《门诊疾病证明书》,建议休五天。同日,王某芳口头向香X湖分店申请201178日至11日期间休病假,香X湖分店予以同意。201179日,王某芳前往香港参加培训。2011711日,王某某以病假为由填写了《假期申请单》。
    2011718日,香X湖分店以王某芳病假期间去香港参加会议属不诚实行为为由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日,王某芳离职,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02元(含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
    X湖分店属沃XX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181日,王某芳就赔偿金争议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234.5元。该会于20111026日作出深劳人仲案 [2011]9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香X湖分店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869元;2、沃XX公司就香X湖分店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王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芳、沃XX公司及其香X湖分店均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王某芳诉称,其确实存在腰扭伤的实际病情,在其休假期间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不应受到约束。香X湖分店以王某某在病休期间去香港参加培训属不诚实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故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9234.5元。
    XX公司及其香X湖分店诉称,王某芳在201178日至11日期间申请病假,并在2011711日补交了《假期申请单》。经核实,王某芳在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了所谓的“工人领袖培训”。王某芳在事后提交的《假期申请单》中并未如实陈述其请假事由,违反了诚信原则及公司的规章,依法与王某芳解除劳动关系。故请求:1、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无需向王某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869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某芳承担。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225日作出(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原告)沃XX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香X湖分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王某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48636元;二、被告(原告)沃XXXX百货有限公司就被告(原告)沃XX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香X湖分店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被告)王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原告)沃XXXX百货有限公司深圳香X湖分店、被告(原告)沃XXXX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沃XX公司及香X湖分店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12日作出(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芳在腰扭伤病假期间应当休息,尽快恢复健康,以便正常工作。但其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培训活动,有可能使病情加重或延迟恢复时间,其行为有违其申请病假的初衷及批准其病假的用意,确有不妥。但是,《员工手册》中关于“不诚实行为”的规定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且王某芳的病假已经得到批准,其病假期间的活动可以根据病情自主安排。香X湖分店与王某芳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香X湖分店系沃XX公司的分支机构,自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沃XX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例注解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适用。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明确,合法合理,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本案中,劳动者虽然确认已阅读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但《员工手册》存在瑕疵,其中关于“不诚实行为”的规定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
    其次,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只要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其医疗机构的诊断和病休证明,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其就应该享有医疗期及医疗期内的相关待遇。本案中,劳动者“腰扭伤”,不能继续从事收银员的工作,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并取得用人单位认可,其应当享有病假休息的权利。
    最后,劳动者应当在病假期间休息,尽快恢复健康,以便正常工作,但劳动者不影响病假后正常工作的情形下,可自由支配病假期间的时间。本案中,劳动者因腰扭伤请病假,在此期间去参加培训,其行为确有不妥,但劳动者病假结束后继续工作,并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员工手册》关于“不诚实行为”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除了要遵循民主程序外,具体规定亦应合理合法,具有可执行性。否则,用人单位以存在瑕疵的规章制度为标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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