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案例丨免于刑事处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
日期:2018-12-21 16:50:50
内容:

核心提示

 

问:劳动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答:能。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物流企业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12月,王某由于工作时与同事李某发生口角争执,回家的路上再次与李某发生争执,将李某的鼻梁打裂。随后,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行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4月,该企业以王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决定不支付王某经济补偿。王某收到书面通知后,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单位能否以王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被免于刑事处罚,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中的“刑法”特指1979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进行了修订,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979年刑法的第三十二条与1997年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内容一致。而人民法院依据1997年刑法第三十七条认定“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其应属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九条“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的范围。

 

 
 
 
 
 

人民法院虽然对王某做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但王某实际上仍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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