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借订婚之名诈骗钱财的,除构成诈骗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原则上诈骗方都须将诈骗所得的财产全部归还受害方。
2、对于借订婚之名进行买卖婚姻的,买卖所得钱财为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3、对于以订婚为名、以增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过错方给付对方的财物均不得要求予以返还。
4、婚约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互相赠与的财物原则上按照赠与关系处理,接受财物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已收下的财物。但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增送的财物,如果价值较高,或者赠与方在赠与时作了附条件说明的,如果明确表示该财物的赠与以对方和其结婚为条件,则在解除婚约时,受赠人应当酌情返还该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