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
日期:2018-12-24 13:56:36
内容: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不保护婚约关系,但人民法院对因当事人解除婚约关系所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是予以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办法原则上如下:

  1、对于借订婚之名诈骗钱财的,除构成诈骗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原则上诈骗方都须将诈骗所得的财产全部归还受害方。
 

  2、对于借订婚之名进行买卖婚姻的,买卖所得钱财为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3、对于以订婚为名、以增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过错方给付对方的财物均不得要求予以返还。
 

  4、婚约期间双方为增进感情互相赠与的财物原则上按照赠与关系处理,接受财物的一方可以不返还已收下的财物。但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增送的财物,如果价值较高,或者赠与方在赠与时作了附条件说明的,如果明确表示该财物的赠与以对方和其结婚为条件,则在解除婚约时,受赠人应当酌情返还该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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