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非故意碰伤他人是否要赔偿?
作者:
日期:2018-12-24 13:48:18
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9日17时20分许,郑某乘坐上海地铁4号线在延安西路站下车后,沿站台往出站方向行走,同时,朱某从其右侧垂直站台走向列车准备上车,因朱某行走时与同行人交谈,未注意到郑某,不慎与郑某发生碰撞,将其从右后方撞倒在地,致使其左脚受伤。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即到现场处置。当日,郑某经华山医院诊断为左足2、3、4跖骨基底部骨折,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196.50元。

 

郑某认为,朱某行走时与人讲话,未注意前方行人致撞倒自己受伤,虽非故意,但属过失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地铁三公司”)未尽到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郑某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和地铁三公司分别承担80%和20%的责任,两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共计人民币22,372.50元。

 

法庭上,朱某辩称,其虽与郑某有过肩部的碰撞,但没有与郑某的脚有任何接触,更没有伤害郑某脚部的故意与过失。事发当时,其正面步向地铁车门,郑某下地铁后平行于列车行驶方向快速行走撞上自己后自行倒地受伤,自己出于善意扶起郑某,郑某的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与两人碰撞无因果关系,故不应当判令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地铁三公司辩称,郑某受伤是因朱某的行为造成,应由朱某承担侵权责任,地铁三公司在郑某摔倒后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朱某不构成侵权,并且朱某和郑某各承担50%的责任,朱某赔偿郑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4,666.80元的50%,即7333.40元。

 

律师说法

 

问:非故意撞倒他人致其受伤是否构成过失侵权?

 

答: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两当事人互不相识;时值地铁下班高峰,站台人流密集,行人之间偶有碰擦属于正常生活状态中的常见事件,正常现象,并非侵权;本案中的两名当事人均自述事发时处于正常行走状态,双方因行走方向交叉继而发生碰撞,郑某因此倒地受伤,此系正常运动状态对抗所致,是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并非侵权行为;双方均指责对方行走速度过快撞上自己,但并无证据证实;地铁三公司提交的录像中也看不到与侵权行为有关的画面影像;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发生身体碰擦的任何一方存在突然加速或其他异常行为而导致其必须承担高于一般常人的特别注意义务。即便如郑某所述,朱某因与同行人交谈没有注意而致碰撞继而致其倒地受伤,但边走边与人交谈也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状态,并不因此构成侵权行为。既然没有侵权行为,就无法产生侵权责任。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此意外事件所致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审法院认为应由碰撞的两人责任各半,平均分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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